返回

明鹿鼎记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0276 所有人都不看好】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

    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

    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

    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 想。

    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因为第二场考判语五条,诰、表、内、科一道。

    韦宝必须对大明律法有所了解,否则到时候抄都不会抄。

    《大诰》所列罪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抗粮、抗差、抗租约占百分之八十,这类罪过主要有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

    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细目中有郭桓案;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

    这类罪犯皆处以重刑。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有的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系死者达数万人。

    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

【0276 所有人都不看好】(8/14)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