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与当时西方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这种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显著,它相当迅速地改造、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利益集团。
中国早期的商人组织的结构、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
晚清以来,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
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和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
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
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
1904年,根据满清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
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
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
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12月予以公布。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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