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件会议得太监刘倜……共称僧道军民人等通同旗校将争竞不明,并过及寺观田土投献王府,畏惧例该充军,却乃写立典卖文契掩饰。及至事发,因有文契,止照常例问罪发落。……因后遇有此等因犯,务要推审明白。如果将争竞不明、并卖过田土,及僧道将寺观田土各卖典,及盗卖与人各依律问拟发落。若无典卖实情,止是朦胧投献王府,假捏典卖文契掩饰者,照例问发边卫充军,田土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如此,则用刑不滥,事体适宜。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户部类》,《禁革寺观田土投献典卖与王府例》)
这反映了一种当时极为普遍的现象投献者和受献人为了逃避对“投献”的惩罚,采取“私捏文契约典卖”的方式以规避之,而“典卖”自然会产生“不敷产价”与“赎买年限”的问题,这些问题就引出了海瑞处理徐阶案时的法理争议。
进而,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投献”,徐阶与佃户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关系“典买主一典卖主”。
明代盛行“投献”,除了一般认为的“出于避税”的考虑外,还有另外就是“投献”的农民可以借助豪绅势力解决利益纠纷,比如兄弟、叔侄遇到田宅、财产等方面的纠纷,僵持不下时,就有可能出现“投献”的情况,作为“投献”的一方肯定会获得某种形式的好处,以及通过“投献”,可以获得“受献者”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从而获得经商资本的积累。
《皇明常熟文献志》卷18《风俗志》
“投献田宅,民间或兄弟叔侄相争,即将祖宗分授已定者,尽献于豪有力之家。豪家随遣狠仆数人,下乡封门招佃。其田主、屋主或执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