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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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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蒙元“四等人制”——入官歧视与同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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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木华黎、博尔术、博尔忽、赤老温四大怯薛家族,不仅在当时享有极高的地位,而且他们的子孙后代都世袭万户、千户之长,并担任高级怯薛,成为元朝各代皇帝的亲贵重臣,他们都被称为“大根脚人”。
    出生于这些家族的人,在元朝政府机构中总是位居省、院、台要职。所以元末叶子奇说“仕途自木华黎等四怯薛大根脚出身分任省台。”
    法律,在中国古代是历朝统治者维护统治,推行阶级压迫的工具。
    到了元代,其推行阶级压迫的本质没变,只是增加了新的内容,维护蒙古、色目贵族的统治利益,即法律上保护、偏袒蒙古人和色目人,而汉人、南人则在刑罚方面远严于蒙古、色目人。主要表现在汉人、南人的生命财产没有保障,而蒙古、色目人在与汉人、南人的冲突中,即使犯了罪,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表现在
    一、大宗正府设立及所赋予的权限,体现了民族不平等和维护蒙古贵族特权的原则。
    大宗正府,既是管理皇家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机关。
    至元二年设立,置十员(札鲁忽赤)。三年,置八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主要受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审判。属下监狱拘押的对象是“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者),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在)逃驱(口)、轻重罪囚,及远边出征“有罪”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元史》卷87)
    泰定帝也孙铁木耳致和元年有规定“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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