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五),要求岳飞“切须径赴庐州,审度事势,以图寿春”。
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六),要求岳飞与韩世忠、张俊、杨沂中、刘锜会合,同力平定濠州金兵。
三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七),要求岳飞“择利提师,一出濠、寿间,牵制贼势,以援世忠”。
这十五道御札,始终要求岳飞快速援兵淮西抗金。
以上宋高宗御札的内容均取自岳珂的《鄂国金陀粹编》
4岳珂对这条罪名的辩解是一,万俟卨是借淮西之役打开缺口,以此罗织罪名;二,万俟卨派人抄了岳飞的家,拿走了御札,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三,万俟卨曾经授命元龟年故意紊乱诏书日期。
《金佗稡编》自十三日以後,坐系两月,无一问及先臣。卨等皆忧,惧无辞以竟其狱。
或告卨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罪也。”卨喜,遽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劄下寺,命以此诘先臣。
卨先令簿録先臣家,取当时御札,束之左藏南库,欲以灭迹。
逼孙革等使证先臣逗遛,而往来月日甚明,竟不能紊,乃命大理评事元龟年杂定之,以傅会其狱。……其具狱但称以众证结案,而先臣竟无服辞云。
5从法理上来讲,根据“众证定罪”的原则,是可以坐实岳飞罪名的,依据宋朝的法律和量刑,岳飞案其实并不是一桩冤案。
但是从光复中原,兴复大宋的角度上来说,岳飞被杀,确实是千古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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