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误宋’一说,皆因其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乃至刻下媚上,谓之‘享上’,有一不‘享上’,皆废不用,如此变法,伤及国本,延祸甚远。”宋圣哲又微笑道,“李清臣惠贫民,王介甫破富民,我与周大人所谈论的,是‘青苗法’破富民之弊,因此,我方才才说要与周大人论一论‘王介甫的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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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史》李参,字清臣,郓州须城人。以荫知盐山县。岁饥,谕富室出粟,平其直予民,不能籴者,给以糟籺,所活数万。
……历知兴元府,淮南、京西、陕西转运使。部多戍兵,苦食少。参审订其阙,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羡粮。熙宁青苗法,盖萌于此矣。
2苏辙《诗病五事》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不知其不可也。
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其诗曰“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礼义日以偷,圣经久烟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咍。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
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民无贫富,两税之外,皆重出息十二,吏缘为奸,至倍息,公私皆病矣。
吕惠卿继之,作手实之法,私家一毫以上,皆籍于官。民知其有夺取之心,至于卖田杀牛以
第一百九十章 伶牙俐齿(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