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庶帝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清代灶丁生存环境与户籍管理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同时还规定,如果要更换盘,需交旧换新。
    乾隆十年,盐政吉庆以增产淮盐为由,奏明添铸盘角折说“两淮煎向系商人呈明开铸,分卖与灶。兹添盘角,应无论商灶,如有情愿备资自铸者,许其循照往例,官为稽查”。虽说“循照往例,官为稽查”,但事实上是承认了自由铸造。
    为此,《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指出允许典卖草荡,意味着灶丁对草荡的使用权由支配权转变为实质上的所有权而允许自铸盘,则意味着私人生产的合法化。
    至此,在生产上两淮的生产官煎制才彻底瓦解,民营制确立起来。
    官煎制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清政府放松了对灶丁的管理,政府的退步只是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承认既成事实的一些条规。相反,为了保障盐课收入和打击私盐,清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灶丁的管理。
    首先规定灶户生产盐斤按国家的计划,在政府和政府所支持的盐商监管下进行,严禁各灶户多煮私卖。政府明令规定“场灶照额煮盐,大使亲验,按月开报运使。如有隐匿,以通同论罪”`。同时,还通过建立场垣制和火伏法等一些新的管理措施牢牢的将灶丁控制在手中。
    所谓场垣制,即将官仓改为公垣,亦称“商垣”。
    据《两淮盐法志》载“顺治十七年,题准盐场设立公垣,场官专司启闭。凡盐户所制之盐,均令堆储垣中与商交易。商人领引赴场,亦在垣中买筑”。
    至于设立公垣的目的,李赞元说得很清楚,“如有畜之私室,凡在公垣以外者,即以私盐论罪”。
    对于场官的违规行为,清政府规定“倘有私贩夹带等弊,该场官役,一并重处”。

清代灶丁生存环境与户籍管理(5/7)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