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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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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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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各则税荡之上,按亩计弓完纳。”(《重修两浙盐法志》)
    另一方面,清廷对商灶买卖则以姑息,认为“灶荡卖与场商,与卖与民户,微有区别。盖民户既不务煎,又不办运,其所买荡地,不过图得草薪,或以供炊,或以外贩。且草荡或肥沃,即思私垦,于煎务实属有害。场商业在买补,其心本欲广产,所得草荡或买自灶户,或灶户以之抵欠;该商无不募丁樵采,或佃租摊晒。”(《清盐法志》)
    如嘉庆三十年,议准长芦“丰台、芦台两场滩副,灶户无力勘晒,准租给商民,或与商民夥晒。凡停晒未久,修滩工本较少者,限五年准其另租。”(《清盐法志》)
    灶户需要灶地来维持生存,他们如何获得土地进行生产,大多数灶户只能租入盐商的土地,盐商通过与灶户建立租佃关系,实现了对盐业生产的垄断。
    除了灶地,灶户的生产资料还包括用于煮盐的盘鐅,“从来场灶烧盐之具,深者为盘,浅者为鐅,设有定数,无许过额,而煎烧盐斤,以一昼夜为火伏。”(《皇朝文献通考》)
    对于这些生产资料,明朝万历之前多有官府供给,当万历四十五年两淮开始“盐引改征折价”之后,这些生产资料由于所需成本较大。于是,“官铸盘铁锅敝之制遂止”,而改为“众商出资本鼓铸”“以应灶用”。这样盐商实现了对灶地之外生产资料的控制。
    到了清代,此法已成定制,“两淮煎鐅,向系商人呈明开铸,分卖与灶。”灶户购买这些生产资料所需资金一般是从商人那里借贷而来,“凡灶户资本,多称贷于商人,至买盐给价,则权衡子母,加倍扣除,又勒令短价,灶戶获利无多。”(《皇朝

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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