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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将魂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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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种白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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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文书其产年,分别记数,以便发放给人。
    算谷子的帐,要把黄、白、青三种区别开来,黏谷不要发放给人。
    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
    各县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和其它费用,就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
    种子,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也是可以的。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
    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
    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米一石,粝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有赏赐的米或向官府领取谷物,到九月底该人尚未领取,不再发给。
    稻谷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麦十斗出(此字为“左麦右商”,(注:《说文解字》云:“‘左麦右商’,麦核屑也。”——录者注)三斗。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为一石,领取毇、粺的,以十斗为一石。
    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令所到县垫发口粮,应即用文书通知原发这些人粮食的县,据以扣除他们的粮食。如在原发粮食的县已经领过了,应以文书通知所到的县责令赔偿。
    到军中或属县办事的,应自带口粮,不得发符传向所到的县借取。
   

秦律十八种白话文(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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