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的政务。当然,藩属地也必须遵从大明的律法。除此之外,其内部政务基本由其自行决定。
大明对待直辖地与藩属地的标准是,直辖地优先,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救灾救难事宜。正常年度,藩属地需要向大明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大明也会针对各种情况拨付一定数量的财政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能超过直辖地十年平均最低水平。
藩属地没有外交权限,藩属地的外交必须依从大明的外交政策。
藩属地想要改变自己的地位,可以通过民公决的方式,体超过法定年纪的百姓投票决定,结果在经过大明审核确定后,再通过内阁审议,朝堂廷议后通过。藩属地的请求一旦提出并经过审核通过,就再不能更改,否则视为分裂大明,将受到严惩。
大明对外关系,也颁布了《万国关系法》。按照《万国关系法》,大明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被分为以下四种藩属国、从属国、正常国、敌对国。
藩属国,大明与之虽名义上是两个国家,但藩属国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并无自主的地位。其主要官员必须受大明的册封,军事也要受大明的控制,外交必须以大明为主。大明对外作战时,藩属国必须根据大明的要求派出军队,提供物资。
相对来说,大明也会向藩属国提供军事上的保护(当然,每年藩属国也需要交付一定数量的军费)。当受到其他国的侵犯,战争无法避免时,大明有义务出兵保护藩属国。至于出兵的费用,将会按一定比例分摊。
当藩属国遇到自己处理不了的自然灾害时,根据藩属国的要求,大明会优先于从属国、正常国拨出物资对其进行救助,但其力度不能超过对
第一百二十五章 海上风云(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