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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居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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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五一章 对决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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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禁止下官在接待上官时讲排场、摆阔气,如规定他自己到各府、州、县时,‘官吏不得出郭迎送’、‘各属官俱用本地服色见’,‘本院到处不用鼓乐’,‘所在县驿俱不许铺毡结彩’等等。
    二是反对侈靡。如规定自己到州县,只在原有公所居住,公所‘不许修改’,包括公所中的排设、砚池、桌帏等物,也只用原物,‘不新制’;还规定‘各官参见手本’前后不著壳,不许用高价纸;自己到各地吃饭,物价贵的地方每餐用银不准超过三钱,物价贱的地方只能用二钱,且包括柴、烛之费。
    三是反对贪污及化公为私,规定‘侵欺仓库,律有明条’,‘不是为公为民,决不支用’,不准用公物‘充人情’、请客送礼,规定只能公事用公银,办私事要用自己的俸金,如果‘不分公私,混行支用’就要以贪赃论。
    四是反对行贿受贿,规定不许给官署及长官送礼行贿。为了防止书吏收取贿赂,要求巡捕官对书吏进行搜身检查,如果行贿的是官,要加重处罚。
    五是用经济办法惩处渎职的属官,如规定官军不能按时领到月粮,府州县官也不能支取,或者把府州县官的米、银扣发给官军。
    许多规定,林林总总,周密完备,皆是海瑞积多年在地方的为政经验。他把过去在长洲、淮安等地所作规定归纳完善,为自己和属下制定的一一整套行为规范。
    尤其是一些过去海瑞深恶痛绝,却无力改变的现象……比如官场迎来送往,豪奢浪费、繁文缛节的形式主义,现在大权在握,自然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杜绝这套腐败作风。他在《条约》中规定,再大的官,路过本地,县官不许出迎,只让

第八五一章 对决 (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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