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在美国可是一个棘手的罪名。在崇尚言论自由的美国,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可以批评政fu的政策失当,即便你的批评缺乏事实根据,甚至完全失实,政fu不会告你诽谤。单纯从理论上来说,如果用失实的语言公开攻击别人,造成对方的经济或名誉损失,就构成诽谤罪,但是实际情况远比这要复杂得多。在美国,有两种人如果被人公开责骂,是很难起诉别人诽谤的。一种是政fu公务员,一种是名人。作为政fu公务员,必须忍受被人责骂的痛苦,即便对方的责骂是完全失实的,也不能告对方诽谤。作为名人,也是如此,因为身为公众人物,别人的谩骂,当事人也只能忍受,如果因为被骂就去起诉别人,一般也告不赢。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言论自由,名人受到言论攻击,甚至诽谤时,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胜诉。如此困难的最大原因,就是因为对于名人的报道往往是捕风捉影,这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而在诽谤罪定罪条件中,必须要能够证明“经济或名誉损失”。
经济或名誉损失自然不能空口无凭,例如某人造谣说当事人有传染病或不良嗜好,使当事人失去了一个年收入为十万美元的工作职位,那么当事人就有了告他诽谤的真凭实据。为了要证明自己受到经济损失,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个人收入;为了要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失,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医‘药’费用,等等。如果不想公开,或者拿不出真凭实据,就最好不要轻易告人诽谤,否则就是白‘花’‘精’力、时间和律师费。
而名人,恰巧无法出示这方面的真凭实据。因为作为公众人物,本来就是处于镁光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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