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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章还是罚的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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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大明朝这种私自净身的情况还是管的轻了,要不然怎么这么多人会选择自己阉割了以求入宫?
崇祯皇帝干脆道:“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轻毁也。此后再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远窜三千里。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
强迫他人净身者,与杀人者同罪。父母强逼儿童净身者,杖一百,远窜三千里充死囚营,遇赦不赦。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
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许之。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罪不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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