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可得而止之耶。为富不仁,有损无益,可为后车之戒。公非如此如此者,承教及口头说话,姑谈及之,区区欲存翁退产过半,为此公百年后得安静计也。(海瑞《复李石麓阁老》)
其实用“自行退田”来概括海瑞的第二种解决方案有些片面,《云间据目抄》了另一说法
田产交易,昔年亦有卖价不敷之说,自海公以后则加叹、杜绝,遂为定例。
有一产而加五六次者,初扰无赖小人为之,近年则士类效尤,腼然不顾名义矣。稍不如意,辄架扛抢奸杀虚情,诬告纷纷,时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
如范太仆死,有祖父卖过田产,历经加绝,而子孙以夺占告者;有家人婚配,生育多年,复捏奸抢诳告,希图呵诈者;虽各坐问边,漫无警惧,不知此风何年得息!
海公名臣,竟为东南造此业障,亦千古之遗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对于范濂的上述言论,我们需要谨慎从“海公名臣,竟为东南造此等业障,亦千古之遗恨”等措辞可知,范濂对于海瑞的评价极为负面,故而“自海公以后则加叹、杜绝,遂为定例”的论断是否真正成立,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尚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加叹、杜绝”的定例在海瑞处理徐阶案之前就己经存在,范濂将之“栽赃”到海瑞头上。但无论怎样,海瑞与“加叹、杜绝”的产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这是海瑞允许徐阶买回“田面权”所致,当然这些与“加叹、杜绝”的定例并不矛盾。
那么海瑞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由于尚未找到直接的审判文书,这就需要寻找间接证据。其实,早在海瑞巡抚应天之初,
海瑞的“退田”要求与“五年田土”之争的法(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