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阶就曾致书松江知府衷贞吉,认为“退田”的要求无异是赤裸裸的“白夺”行为
适见按院所行告示,其为民之心本极恳切,但奸民所以未敢肆者,惧抢夺之罪耳。使抢夺无罪而激变有刑,则奸民乘之妄作,以富家存留自食之米,概指为余剩,强迫称贷尽其有而去,富者将何以自存。夫富者独非民乎?
且奸民今日称贷于甲,明日贷于乙,既磬富者之有,其贫弱之民乃更无所于贷,则无乃利奸恶而毙良善乎?公素明万物一体之学,伏望就中更加酌处以杜祸端。
敞乡贫民皆佃种富民之田,如今富民毋计利吝施,各自贷其租户,苟非租户,不得妄指称贷,违者各坐以罪,其中人自有田房者,理当自食,不得亦称贫民往贷于富家。至于贫难生员及一种不耕游手之民,则落地方报名于官,另为处给。如此庶恤贫安富,一举两得,而乱可弹也。(徐阶《世经堂续集》卷11《柬衷洪溪郡侯》)
众所周知,徐阶之后不断“指使”舒化、戴凤翔、光懋等人对海瑞进行弹劾,并引起海瑞与戴凤翔之间著名的“五年田土”之争。他们之间的具体争论暂且不予考虑,但争论本身提示我们这就是海瑞的法律依据。
所谓“五年田土”,就是依据嘉靖《问刑条例》的规定“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契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明代律例汇编》)对于“刁告者”所宣称的“景泰、天顺”年间即使成立,但由于超过年限也是不能取赎的。
关于明朝法律中“典卖田宅”取赎期限的相关规定
《大明律·户律二·田宅》“
海瑞的“退田”要求与“五年田土”之争的法(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