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之用,一遇灾荒还要遭蠲免,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难以依靠。
而一条鞭法使原来编排地方的徭役、杂派均以货币形式征收,可供地方政府支配,其可靠程度要远高于正赋收入。
因此,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博弈过程中,就出现了“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的情况。
换句话说,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政自主权创造了条件,反过来也削弱了其对于国家正赋催征解纳的动力。
其次,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赋役统一征银上纳。其导致逋赋加剧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火耗”。
据孟森先生解释,“火耗者,本色折银,畸零散碎,经火熔销成锭,不无折耗,稍取于正额之外,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每两数钱,轻者钱余”。
从本质上来说,火耗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顾炎武认为,“火耗”之说虽不知起于何时,但必然始于“征银之代”。(顾炎武《钱粮论》)
“火耗”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据《元史》载“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元史》卷104)
明初为推行钞法,一度禁止民间用银。直到正统元年开银禁,赋役征银程度逐渐提高,火耗问题才浮出水面。
弘治十八年十一
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