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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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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叶贽言“湖广地方灾伤,京粮未完,先帝(时孝宗崩,武宗在位)下所司议处,石折银六钱,所以宽民之力也。今南京户部复令加纳火耗,重困贫民”。
    户部覆议“旧例,京库之银,石折二钱五分,以其颇轻,故有火耗之加。其以灾伤折银者,止收正数,不得妄加”。(《明武宗实录》卷7)
    从中可知,正统以后,明朝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旧例),即石折二钱五分的折粮银(金花银)允许加征火耗,而灾折之银,则只取正数。
    据黄阿明考证,明代官方规定地方政府将征收到的税银煎成银锭解纳中央府库,始于嘉靖八年的户部奏准。(《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而从《明实录》中的记载可知,“火耗”一词,正是在嘉靖朝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
    这也跟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进程基本一致。
    赋役征银后,由于熔铸银锭并解送中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失,因此火耗的加征存在其合理性。
    问题在于,地方政府以此名义额外所征之银,往往大于真正所需之“耗”,这多出部分,称“羡余”,可以用来弥补地方经费之不足或侵吞肥己。
    当初,周忱在江南通过“牵耗法”和“济农仓”,给地方政府创造了大量实物“羡余”,结果被攻击为“不遵成规,妄意更变,专擅征科,掊多益寡”,“通同官吏,妄费钱粮”。最终,周忱因此罢官,而地方政府征收“羡余”也被冠以违法而严令禁止。
    不过,到了白银时代,地方政府通过“火耗”获取“羡余”的机会和空间更大,治理起来也更为困难。

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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