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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蒙元“四等人制”——入官歧视与同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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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二、不平等还体现在各族群间同罪异罚。
    至元九年五月,元政府颁布了“禁止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的禁令。(《通制条格点校》卷27)
    后来又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如有违反之人,严行断罪”。(《元史》卷105)
    这条禁令在《元史》中已篡改,通常都理解为汉人殴蒙古人,蒙古人可立即还手;而汉人被蒙古人殴,不得还手,仅许诉与官衙。如果违反了将严行惩罚。
    但如果查这句话的出处,为明显断章取义,其原文如下“至元二十年二月,中书省刑部准兵部关承奉中书省札付,照得,近为怯薛歹蒙古人员,各处百姓不肯应付吃的,不与安下房子,札付兵部,遍行合属依上应付去讫。今又体知得,各处百姓依前不肯应付吃的粥饭,安下房舍,致有相争中间,引惹争端,至甚不便。仰遍行合属,叮咛省谕府、州、司、县、村、坊、道、店人民,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有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痒痒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请依上施行。”(《元典章》卷44)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元朝在立法上对怯薛成员给予特殊的权利,这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主要在怯薛歹蒙古人员与普通汉人之间,而非指所有蒙古人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
    但杀人者死,并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这是一般的规定,但“诸蒙古人因争及趁醉殴杀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元史》卷105)
    “因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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