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管控经济市场。而如果折银交税呢,底下的胥吏就没办法公开作弊了,因为银子的重量是可以具体衡量的。
还有就是明政府晚期的时候,由于土地兼并严重,中央的财政已经变得困难了,如果田赋折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供应能力,具体手段是,提高折银价,让价格高于粮食发放价,产生差价,增加财政增量,这样的经济手段是贯穿明后期的,并不是从张居正开始的。
但后来张居正改革的时候,加大折银范围和数量,并不断提高折价,其折价与粮价之间形成巨大的落差。
比如,“江南米价不过三钱……万历八年题准,改折白米每石折银一两,糙米一石折银九钱,又每石加脚耗银二钱……今米一石折银一两二钱,江南米价至贱,是一石之价,几费民间米四石矣……臣考光禄寺所派顺天等八府及山东、河南等处,如每细粟米一石折银一两,赤豆每石折银一两四钱,芝麻每石折银一两三钱五分,小麦每石折银一两,诸如此类,悉费民间三石,而内库之折更有加焉。”(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江南粮役》)
这道奏疏是在说张居正的折银价定得太高,比方说市价03两一石的米,他却以12两一石的价格向农民征税,致使老百姓费米三、四石才能完正粮一石。这就是说,通过折银方式,政府在田赋元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获得3到4倍财政增量。
再比如,“山乡地额几复国初之旧,而粮则以(万历)九年实征为则……俱以一两为折,其是民间三石粟始辨一石粮……大同近边,原征本色,边地米豆价髙及议折征,即依时估,故征则尤重。若内地存留亦以一两为额,则壬寅、癸卯间比大同而题增者耳。
第一百四十四章 田赋折纳(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