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中的场商与灶户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明中叶以后,当盐课的征收方式开始“废本色纳盐之名,而尽征折色”,使灶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削弱,盐课纳银也使封建政权从盐业市场中脱离,成为坐收盐课的寄生者。而灶户的身份也从专制政权的依附者,变成了“小商品生产者”,灶户和市场之间的联系加强,商业资本与灶户之间控制与依赖的关系正在逐步形成,这为盐商剥削灶户成为了可能。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在清代,盐商的垄断地位更为巩固,对盐买卖的垄断程度更为深刻,对灶户的剥削更为严重和肆无忌惮。清代场商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在生产领域对灶户的剥削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出租灶地”,与灶户建立起租佃关系。
所谓灶地是指在古代榷盐制度下,由国家把土地分给灶户设灶煮盐的土地。
灶户对灶地仅有使用权,并且同民户交地租一样,灶户要向国家交盐课,盐课的征收是以封建政权把土地分给灶户作为前提条件的,相当于农业中的地租。
明朝前期,榷盐制度是严格的官买官卖式,在此方式下,封建官府与灶户之间的关系很密切。
明朝中后期,中国古代榷盐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盐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始从封建政府的“控制”下分离出来,中国帝制社会末期盐商阶层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此时“最大的商业资本之一”。
虽然在明初的一段时间里,官府还严格控制着盐业生产和盐税,“洪武中,每灶一丁,给工本钞二贯。又给以草荡灰场,此即官与牢盆之意也。”(《皇朝经世文编》)
后来开
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