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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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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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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制的实行打破了这种均衡,“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丙午岁,始置两淮盐官。吴元年置两浙。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明史》)
    盐商开始参与盐业生产,可以说,开中制是封建盐法变化的转折点,从此,商业资本开始插入盐业生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兼并是存在于帝制时代农业经济中一个难以改变的问题。少数大地主、大官僚为了占有更多的土地,以种种卑劣手段,巧取豪夺农民的土地而使其沦为佃农。这样,土地开始私有化。随着兼并程度的不断加深,农民与地主之间控制与依赖关系也在逐步的加强。
    与民田一样,在帝制时代末期,灶地也处在被兼并的境地,灰场和草荡本来是灶丁们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存命脉,是由国家供给。
    但是那些豪强、富商们为了垄断盐利,疯狂的兼并和买卖灶地,“夫欲晒土,必有摊场;欲煮卤,必有草荡。今之场荡,悉为总催者所并。”(《明经世文编》)
    一般而言,土地兼并会导致兼并者与国家政权的矛盾,封建政府大多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值得注意的是,灶地被兼并后,封建国家采取的措施并不是抑制兼并,而是默许了这种兼并,并通过改变盐课的征收方式来维系国家对盐课的征收。
    由

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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