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实物改为征银,此法始于明代成化年间,也就是在此时,盐商队伍发生了分化,出现了边商与内商。
“……淮浙盐不能给,乃配支长芦、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辄贸引于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于各边中引者,谓之边商;于内地守支者,谓之内商。”(《明史》)
边商、内商的出现不仅使盐商进一步纳入盐业市场,而且也使一些商人资金投入更多,能承受风险更大,最终导致大盐商的出现。成化年间由征实物到征银的改革,虽取得一定效果,但“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一直到弘治年间,户部尚书叶淇变法,才使折色之法制度化。
嘉靖年间,虽然一些地区“稍复开中,边商中引,内商守支。”但是,许多地区已经完全使用“折色”,“自此法坏于折色,而商始不开屯。”(《清世祖实录》)
其实,盐课纳银与灶地私有化是相伴而行的两个过程。
在《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一文中作者通过对明朝历代盐商折色纳银多少的分析,认为明朝盐课银“从每引纳银八分增加到每引纳银三、四钱,直至一两三钱,意味着盐税在明王朝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但是,这种转变的意义绝不仅如此。洪武年间每引只纳银八分表明当时封建政权主要不是向商人征税,而是直接榨取灶户、直接垄断盐的专卖来获取财政收入。”
成化、弘治后,当每引税银增加到三、四钱,甚至更多时,帝制政权已把征收商税作为从盐业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了。从现象看,帝制政权对商人的榨取是加重了,但是,这种现象实质上是反映了一个更为根本的
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