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者。”(《皇朝经世文编》)
无论是“出租灶地”还是“举钱济灶”,盐商的目的是通过此方式来压低买价,以实现垄断利润。
在《清盐法志》中详细记载了商灶关系形成的历史过程“明行边中海支之法,濒海各场并办仓盐,商人纳粟于边,持引赴场支盐,官即以仓盐给之。自万历以后,仓盐折征,此制遂废。清初於各场设立公垣,以为商灶交易之所,盖已非官仓之旧矣而运商又不自赴场,皆令人承领课本立垣代买,嗣有自行收买以转售於运商者是为垣商,亦日场商,其後垣商亦有出资自置亭池者,此又淮南之商亭灶亭淮北之本池,客池所由别也。垣商收盐淮北以筐计,淮南以桶计,斤重价目,皆有定程,兹并记之志垣收。”
随着场商已日益成为向灶户土地、生产资料和资金的人,场商又垄断了盐的收购,场商对灶户的统治正在日趋严密。
三,盐商对灶户的剥削方式
第一,大桶中盐,重利收债。
在清代,各盐场收盐的器具多有不同,且有明确的标准,如两淮盐场“淮南以匡计,淮北以桶计。”
以淮北为例,盐桶的选材多为木制或铜质。一般而言,铜桶较为标准,清初期各场多用铜桶,后来场商为了牟利,而改铜桶为木桶。清代各时期,桶的标重规定多不同,如乾隆三十年正月“定淮南各场灶盐交易以两桶配一引,每桶各重二百斤。”(《清盐法志》)
同年七月,准“淮南纲盐以四百斤捆运出场,两桶配成一引。淮北灶户卖盐向系用框论担,每担除框净重六十斤,以十四担配成一并,引计重八百四十斤,照此收买捆运。”(《清盐法志》)
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