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庶帝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同治四年,又重新“核定淮南各场桶价”。同治十二年,准“淮北收盐每框重五十五斤,两框为一担。”(《清盐法志》)
    当盐商与灶户间建立借贷关系,盐商则以“预支定货的形式直接控制灶户”。
    包世臣在《淮盐三策》中记载“灶户烧盐,售与场商,而场商于停煎之时,举钱济灶,比及旺煎,以大桶中其盐,重利收其债,灶户交盐而不得值,非透私则无以为生。”(《皇朝经世文编》)
    本来灶户的生活是十分艰苦的,如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描述广东盐场灶户的境况“凡民之劳者农,苦者盐丁。皆彼一丁之力,所治盐田三、二亩,春则先修基维,以防潮水,次修漏池,以待淋卤。次作草寮,以覆灶。次采薪蒸,踰月而后返。次朋合五六家,同为箐盘,一家煎乃及一家。秋则朝而扬水暴沙,暮则以人牛耙沙。晴则阳气升而盐厚,八九日一收淋卤。雨则阳气降,沙淡而盐散,半月之功尽弃矣。而筑田,筑灶,工本繁多,往往仰资外人。利之所入,倍尔出之。其出盐难,行盐之路又远,不得不贱售商人,盖困蔽未有极也。”
    两广盐场灶户如此,位居清代盐业经济之首的两淮则更甚,“灶户煎丁,滨海穷民,最为艰苦。”但盐商“惟知自利,不知灶艰”将盐桶放大,任意浮收。乾隆三十年,两淮盐政普福查知此弊,上奏曰
    淮南纲盐每引额重三百六十四斤,而至场买运至所盘交捆,筑不无抛散折耗兼之。五六七八等月有例加卤耗。前任盐臣高恒定以每引重四百斤捆运出场,至仪所仍照三百六十四斤掣挚。如有多斤扣配生引附运。各扬商俱有代办之人,在场收买灶盐,名为场商。有即领运商课,

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9/14)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