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贪小便宜,你该把他略加训斥后,直接放了。都不带收监的。
正好有人跟这混混有仇,就买了个讼师,好好写状子。
那讼师先是告这混混“揭被夺镯”,就是说他在人家活着的时候就抢镯子了。这一点。有死尸手上轻微的淤痕为支持。空穴来风并非无因吧!官老爷采信这个,就可以把混混收监了。
谁知道讼师忽然受了什么高人的点拨,茅塞顿开。把字的顺序改了一下,变成“夺镯揭被”,告这混混有侮辱的行为!
哎哎,说不定就是这淫辱的动作。才害得女人病怒交加,死了呢?
官老爷自由心证了一下。觉得这可能性很大。到底怎么决定?须知死者为大!混混确实可疑,死者非常可怜,那就把混混流放了吧,以告慰死者!反正混混生前劣迹斑斑。流放了也不冤。死者万一真是被他搞死的呢?官老爷可不想放纵了混混,回头被鬼魂到庭前来算帐。
混混就这样从“也可以略加训斥就放了吧”,到了铁打铁的流放八百里。讼状功不可没。
问题在于。讼师也不是神。他们写的状子也不一定全对。万一回头出了新的证据啊口供啊什么的,官老爷回头一想:哎。都是讼师哄骗了我!
得,不是官老爷的错。全是讼师的责任!
不由得官老爷不虎颜大怒,想办法好好收收讼师的骨头!
讼师写状子万一出了问题,下场也是蛮惨的。
当时所谓“法治”就是这么个情况。讼师就是这么个地位。后世有什么电视,说什么铁齿钢牙的某某人,到庭前,在官老爷面前侃侃而谈、以及跟人骂战?嗐!谄吧他!
古代还真有一
第五十七章 摆个灯市(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