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境之臣民,除非臣民自动放弃于立法机构内之代表权,此为人民至高无上之权,唯暴佞独夫畏之惧之。
此贼于异常、不当、且远离其他诸王有效监督之处所召集民意代表与会,唯一目的为使其因疲于奔命而屈从于此贼个人之意旨。
此贼反复解散多个州郡的立法会议,因其勇于坚决反对其侵犯民权。
此贼力阻各州郡增加人口,为达目的而阻挠外籍归化法,拒绝通过鼓励移民内附之法条,并提高拨用新土地之门槛。
此贼拒绝通过建立律政权之相关法条,藉以妨碍王朝律政。
此贼置王朝律政于个人意志之下,独断决定其职位与俸禄之数目与款项。
此贼设立大量无用之特别衙门,送来成群的官吏吸取民脂民膏。
此贼于吾民之间维持常备军于承平时期并且从不经五宫廷联合会同意。
此贼酬庸军权,使之自外于,并超逾民权。
此贼勾结此贼人,使我等隶属之律政体制,既逾越于先祖之训令,亦未经律令之认可。御准虚有其表之律之宫所炮制之种种律令。
于吾民中擅自驻扎大军。
以伪审判庇护杀人犯逍遥法外。
切断吾民与此贼方之贸易往来。
不经五宫廷联合会同意即开征税赋。
押送吾民至其秘密牢狱之中,审以罗织之罪名,肆意施以酷刑。
废止历代律王所一手创建并代代传承之开明、先进之律政,立私庭于王朝全境,并扩展其势力范围,作为样板与便宜行事之手段,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权染指一切其不应染指的权利;
废止我最具价值之律法
第八十一章 目标 红棉沁血!(一)(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