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崇祯三年五月,兵科给事中陶崇道称“即如东江先帝时,不早讲求,而使崇焕借以行其私,毛文龙无罪就戮,当时尚有昌言誉之者
……今闻岛兵又已告变,夫既不地之于先,将何法善之于后,臣谓岛师以思故帅而起,则文龙之子承禄现在都门,可使以片语定之,但宜速不宜缓耳”。
得旨“东江戢乱事宜,兵部速议以闻”。(《崇祯长编》卷34)
六月,兵部尚书梁廷栋覆疏称“若东江一事,盈廷之议,谁执其咎。
平心而论,文龙即可杀,而崇焕非杀文龙之人,崇焕即不杀文龙,亦无所逃于失陷封疆之罪。
至于所用之将可不可,判然各别,又不必从文龙、崇焕起见也。
近闻刘兴治之报,臣部原议有能定其变、抚其众者,即以大将印佩之,科臣谓文龙子承禄身为副将,久历行间,现在都门,知之必实,应令仍归守岛,听枢辅酌量委用可也”。(《崇祯长编》卷35)
崇祯三年五月,明廷收复了关内失地,始对事变责任人袁崇焕进行清算,斩帅一事逐渐成了袁崇焕的罪名。
八月初四日,山东道御史称“去辅钱龙锡主张袁崇焕斩帅致兵,倡为款议,以信五年成功之说,卖国欺君,秦桧莫过。
当龙锡出都,细软数万,皆崇焕马价寄之伊亲锦衣卫指挥徐本高家,巧为钻营,使皇上法不得伸。
乞敕问刑衙门从实严讯,崇焕曾否通书,龙锡曾否主谋,则擅权主款,罪状自不能掩矣。
得旨“崇焕擅杀逞私,谋款致敌,欺藐君父,失误封疆,限刑部五内具奏。龙锡职任辅弼,私结边臣,商嘱情谋,互蒙不举
毛案的舆论反复:“生文龙,天不幸;用文龙(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