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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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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官特疏纠参,追赃治罪,司道等官有隐匿不报的,一并参处,务期积习一清,称朕察吏安民之意”。(《明神宗实录》卷148、195、383、576、577)
    不过,地方钱粮征解过程中的加征火耗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熹宗初年,吏部尚书周嘉谟奏称,“近来有司贤者固多,不肖者往往而是。即如征收火耗一节,相沿成俗,牢不可破,甚至加二加三”。
    户部尚书汪应蛟也指出,“各处有司尚有借加派而增耗羡为利”。
    而明熹宗面对臣下奏请减免加派、织造或请帑,竟然也拿“火耗”问题来搪塞,提出“抚按各官果能严禁有司火耗侵渔馈遗诸弊,小民何至重困?”
    天启五年,户科给事中薛国观亦言“今天下民生之穷也,说者归咎于加派,臣窃归咎于火耗。虽抚按亦时申饬禁革,然而卒不可革者,则亦革其流而未革其源也。
    革源在于革司府。尝见州县差委官役押解钱粮,于司府每百两或重收二三两、四五两。及押解官役费尽,携来公添,分外稍有增费,旋返而指一科十,又重一番科敛,此何非司府官先作之俑乎?”(《明熹宗实录》卷2、24、58)
    清初顾炎武总结火耗之弊端,认为地方“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可见,火耗之征,大大增加了民间的纳税成本,是加剧晚明折银逋欠之又一重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晚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过度加增“火耗”的禁令虽屡屡出台,但真正起到的限制作用微乎其微。而且从未形成对这项“陋规”进行

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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