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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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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靖二十八年,户科都给事中罗崇奎指出,由于各省钱粮都掌握在左布政使手中,容易产生滋生贪腐问题,其下手之处,正在耗羡——“支调烦则有增减羡余之积,事权一则有欺隐自便之私”,因此提议巡按加强对各省钱粮的盘查。
    左都御史屠侨等覆议时也指出“自今布政司钱粮出纳,不得以火耗公用为名,额外多取”。(《明世宗实录》卷347)
    可见,地方政府以征火耗谋私利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
    随着一条鞭法在各地的施行,特别是万历初年张居正将之推向全国,火耗问题更趋凸显,引起朝臣的警惕。万历十二年,御史朱光宇指出,“催科之弊在清火耗”。
    十六年,浙江抚按也建议“革火耗以严侵渔”。
    三十一年,户部议条鞭法,请饬有司奉行。其中也特别提到“官收官解,则严禁火耗、斛面”。
    至四十六年十一月,掌河南道御史房壮丽奏“自条鞭法行,州县派征钱粮,俱令花户自行纳柜,里书排年无所容其奸,法至善也。遵行日久,官府借口验封,加收火耗,至一钱二钱,屡经严禁不遵。今因东事加派,若将火耗一概禁革,小民必乐输将。
    ……乞敕下户部,咨行各抚按,令所属有司一应钱粮,听其自收自解,不许经手拆封,加收火耗。违者,抚按从重参处,追赃济边,则于吏治民生,胥有俾益”。
    不久,户部覆奏“有司征比钱粮,火耗加收渐重,请如御史言,亟行禁革”。
    而万历帝也承认“钱粮拆封加耗,乃近来通弊。顷因虏警,不得已量为加派,若有司再加朘削,民生何由得安?依议通行禁革。违者,着抚

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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